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數成分股、備選成分股、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類證券、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回購、證券借貸、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在投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股票時,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既可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額度進行投資,也可通過滬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投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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