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現金分紅;
3、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對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進行評價,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凈值增長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增長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大于零時,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
4、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決定時,基于本基金的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有可能低于面值;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決定時,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 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進行收益分配。評價時間、分配時間、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等內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按照有關規定公告;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證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記機構對收益分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和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并及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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